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蒋某甲要求其父亲蒋某乙承担其抚养费,法院判决被告蒋某乙自2019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蒋某甲抚养费8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计4,800元,至原告蒋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某乙(原告之父)与原告之母宋某某于2016年6月6日经东安法院民事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长女蒋某丙随被告蒋某乙生活,次女蒋某甲即原告随原告母亲宋某某生活。原告母亲与被告对小孩抚养费在调解书中未予协商。
另查明,被告蒋某乙与原告之母宋某某均无固定收入。原告蒋某甲目前跟外公外婆在东安县学习、生活。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确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对于原告诉请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该案被告蒋某乙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蒋某甲父母离婚时没有对其抚养费进行约定,蒋某甲作为未成年人,有权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请求给付抚养费,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