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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工人摔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1-11-27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房主将农村房屋建造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工人为其提供劳务,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分配?近日,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莲花人民法庭一审的类案审判有了结果。

  2018年底,长沙市岳麓区某村的赵先生将自建房屋占地面积内的地面翻新铺砖工程以及户外健身器材安装工程发包给了钱先生。钱先生随即雇请了包括孙先生在内的多人参与施工。2019年1月的一天,孙先生接受指令爬上脚手架进行地埋式篮球架球网安装作业,因球架基座未固定好继而发生倒塌,同时引起脚手架一并倒塌,孙先生坠地受伤。次年4月,孙先生病情稳定出院,共花医疗费91万余元。经鉴定,孙先生因重型颅脑损伤遗留肢体瘫,人身损害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又因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损伤被评定为六级伤残。此外,鉴定机构还对孙先生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了评定。

  事故发生后,赵先生为孙先生垫付了住院治疗期间的部分费用。因未能就其余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20年1月,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赵先生和钱先生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6万余元。

  孙先生诉称,自己受雇于钱先生为赵先生施工作业,因指令失误,致使其从脚手架上坠地受伤,故两被告都应对此负责。

  赵先生辩称,户外篮球架的安装不需要特种设备专业人员资质,自己将相关工程发包给钱先生,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自己与孙先生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此外,孙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年近70岁,作业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且在中餐时有饮酒行为,应当自行承担30%以上的事故责任。

  钱先生辩称,孙先生在安装篮球架的过程中盲目自信,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且在施工前有饮酒行为,属于酒后作业,故其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事故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赵先生和钱先生对孙先生主张的赔偿项目均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雇主钱先生既未为雇员孙先生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也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安全监管和合理警示义务。同时,由于其自身并不具备建设安装施工相关资质,在组织施工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建筑安全规范意识,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盲目指挥,在未对设施安装基座稳定性进行必要质量安全检查下安排雇员施工,从而引发事故并导致雇员受伤,其应负完全过错责任。而赵先生明知钱先生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存在安全施工风险隐患,仍将工程发包给钱先生,且未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作业过程的指令存在一定疏漏,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孙先生要求其与钱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钱先生在施工过程中盲目指挥,在篮球架基座硬化固定不牢下组织安装施工,从而引发脚手架倒塌,并致使孙先生坠地受伤,明显超出了孙先生平常合理的安全防范预见范围,故孙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过错或客观过失。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孙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钱先生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款76万余元,赵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中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孙先生遭受的人身损害,赵先生与钱先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建房者应注意审查承包人、施工工人的施工资质,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提供劳务者也应注意自身的安全,规范施工。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1/id/63886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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