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17号建议的答复
高明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交通道路设立临时可停车标志区的监管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在积极配合市城管委、各区政府推进停车管理工作的同时,为满足广大市民日趋增长的停车需求,更好地服务百姓生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探索实施临时停车、限时停车等便民措施。特别是2020年以来,在地铁站点、菜市场、商超等公共设施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车点位、限时停车泊位;在中心城区264所学校周边道路实行限时停车措施;在中心城区部分公交车站路段划定黄虚线,允许出租车临时借用公交车站区域上下乘客;在部分老旧小区周边采取夜间限时停车措施,释放夜间临时停车泊位,同时以6个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为试点,在赤峰道等9条道路允许夜间停车,服务夜间经济发展。目前,我局为深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二十项措施”,实现有限道路资源利用最大化,在便利商业经营的同时满足群众刚性停车需求,结合群众生活规律,综合研判各类停车措施对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的影响,持续优化各类停车管理工作措施。
一、关于进一步研究措施,制定限时停车泊位停车时间规定和设置告知牌,明确可停放时间的建议
2021年初,我局为规范限时停车泊位(区域)设置流程和标准,依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制定了《关于规范道路限时停车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实施限时泊位(区域)便利停车措施适用范围和管理分类、设置原则和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指导意见》中明确了限时停车泊位(区域)的分类、泊位(区域)标线标志和文字规格尺寸。二是《指导意见》中明确了限时停车泊位可停放时长、限时停车区域可停放时段,限时停车泊位(区域)均应配合使用相应交通标志,警示驾驶员规范、合理停车。
二、关于加强对蓝色标志线停车的管理的建议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桶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例如,我局及时制止南开区二马路未来鲜水果超市使用小推车占压门前蓝色免费泊位、凌宾路地铁五号线出口前货车占用蓝色泊位贩卖水果等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立即清理、驶离,恢复泊位功能。
结合您所提建议,下一步,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将会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使用地桩、地锁、锥桶等物体占用限时泊位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超时停车、长期占用限时停车泊位的车辆,及时通过电话提醒驾驶员等方法进行清理,切实提高公共停车泊位的利用率。
三、关于在相关区域增设摄像设施,对违规、超时停放车辆进行取证并纳入到交管处罚范围的建议
2020年,我局对市内405个路段中的226个路段“禁停黄线”进行了优化,对179个路段在保留大部分“禁停黄线”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即在停车需求较大或具备停车条件的路段设置时间性停车泊位,实施限时停车管理措施。前期,电子警察监控设备在摄录禁停黄线内违法停车行为时,采用拍摄照片的形式固定违停证据。设置限时停车泊位后,对超时、长时停放车辆采取截取视频方式固定违停证据,并进行取证处罚。结合您所提建议,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开发升级电子警察监控设备,对违规、超时停放车辆进行视频取证,并依法严格纳入处罚范围。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公安局,022-233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