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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赚钱?一男子被判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21-12-05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某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三百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红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多张银行卡有偿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结算金额共计608.82万元,刘某红非法获利630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红在长沙打工时,在蝙蝠软件上认识了“富”,对方称大量收卡进行“跑分”,刘某红遂以2800元的价格将自己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提供给“富”安排的两个人使用。经查,刘某红尾号6734中行卡在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金额共计161.42万元,其中有被骗人员报案的金额共计5.0545万元,刘某红尾号为2837的建设银行卡在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24.16万元。

  2、2020年9月份左右,“富”联系被告人刘某红,问其还要不要搞跑分业务,刘某红同意后,按对方要求到了武汉,并与梁某龙碰头,见到梁某龙后,刘某红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华融湘江银行卡、中国光大银行卡、中国邮政银行卡、中国交通银行卡,共计5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的支付结算,几天后,梁某龙联系操作跑分转账的人,给刘某红2500元作为报酬。经查,刘某红尾号为653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用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0.22万元,其中有被骗人员报案的金额共计7.35万元。

  3、2021年1月,刘某红将自己尾号为017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1000元的价格邮寄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所得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93.0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红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红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1/id/64060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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