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农历二月初,陈常顺无证砍伐其自留山上的马尾松110株,同年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追缴滥伐的林木13.434 立方米,上缴国库。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巫山县林业局未履行责令陈常顺补种树木的法定职责,于2018年10月9日向巫山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对陈常顺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2018年12月4日,巫山县林业局回复称陈常顺违法行为所损害的林木已经由巫山县林业局通过巫山县当阳乡“倒钟坪”绿化美化工程项目进行了补植,已依法履职。故巫山县林业局未在检察建议书规定的时间内责令陈常顺补种树木。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5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巫山县林业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陈常顺补种树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诉讼中,巫山县林业局向陈常顺发出自行落实地块补种树木的通知。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陈常顺虽因滥伐林木被判处刑罚,但并不能免除陈常顺行政法上的义务。当陈常顺滥伐林木的行为同时触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且两者内容不相同时,可以有条件地并存且分别予以适用,这既与森林法的立法精神相符,也与法律责任适用理论以及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具体内容相匹配。被告巫山县林业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巫山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其负有责令陈常顺补种树木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责,在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职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巫山县林业局虽然在诉讼中向陈常顺发出了责令补种树木的通知,但通知内容缺乏实际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未完全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遂判决巫山县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责令第三人陈常顺补种树木的行政决定,如陈常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履行并按规定完成检查验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违法行为人破坏林木资源后不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亦不履行责令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的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实践,其典型意义体现在森林法虽然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负有责令滥伐林木行为人补种树木的职责,却没有法律法规等对补种标准进行明确。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亦对补种树木缺乏统一规范,存在林业主管部门因无具体标准可供遵循而不履职或者履职不适当的情况,容易出现违法行为人履行补种义务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等现象。通过审理本案,人民法院就林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履职进而有效实现补种树木、恢复生态环境这一行政目的作出了司法判定,确定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责令补种树木法定职责,应当在作出责令补种树木的行政决定时,充分考虑责令补种树木的时间、地点、气候、树种、规格、栽种方式、管护方法等综合因素,因地制宜地制作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补种方案,确保责令补种行政决定能够完全、及时、正确地得到落实,切实达到恢复林木资源、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裁判后数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专门对森林法中补种树木的原则、补种地点、补种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补种期限等内容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部分内容与本案在先作出的裁判结果及理由遥相呼应,充分证明本案裁判理念先进及裁判结果科学,同时本案的审理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有力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