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
老人周某正值耄耋之年,几年前老伴去世,现年老多病,无固定生活保障。对于周某的赡养问题,两子女相互推诿,拒绝赡养。无奈之下,老人将两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
承办法官以“拉家常”的方式对该案进行调解,向被告释法说理,考虑到两子女的经济情况差异,承办法官与二人进行耐心沟通,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分担赡养责任。在调解过程中,两子女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态度发生转变,表示愿意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尽全力照顾老人,让父亲老有所养。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姐姐向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弟弟向父亲每月支付500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父母赋予子女生命,在他们年迈之际,子女应当对父母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