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公司将房屋出售给秦某、庞某,秦某、庞某支付部分房款后,剩余房款通过银行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某房产公司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期间,秦某、庞某未按期偿还银行房屋按揭贷款,某房产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房屋按揭贷款费用,在房产公司追偿未果后,遂对秦某、庞某提起诉讼。
黔江法院第五人民法庭依法受理后,通过某房产公司提供的电话联系秦某无果,同时庞某电话也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且二人购买的房屋也无人居住,后经多方打听终于联系上在外地的庞某,但庞某却对被起诉一事心生疑惑。经反复向庞某释法说理后,庞某最终同意来法庭协商处理。在法庭干警的主持下,庞某认真查阅了某房产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考虑到某房产公司作出放弃违约金的情况,于是与妻子秦某协商后,同意当庭支付某房产公司代偿的房屋按揭贷款。一起追偿权纠纷案结事了,双方当庭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