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生父王某拒绝生母周某探望女儿,怎么办?近日,忠县法院就一起探望权纠纷进行宣判,判决原告周某每个月探望女儿王某伊一次,被告王某予以协助。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原系男女朋友恋爱关系,于2018年4月生育女儿王某伊。后因感情不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于2020年5月签订协议,约定王某伊由王某抚养。分手后,原被告居住在不同城市,后双方因抚养费支付问题发生争执,王某遂不同意周某探望女儿。周某多次提出探望请求,但双方始终未协商一致,后周某诉至忠县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探望权的行使应以子女利益为中心,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兼顾有利于探望权实现,综合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探望子女等事项。本案中,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原告周某每个月探望女儿王某伊一次为宜。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基于亲子关系而衍生的法定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可被剥夺。子女的成长也离不开父母陪伴。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父母应互相配合、积极沟通,共同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等事项,共同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温馨和谐的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