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由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会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会同法院对两起案件5名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并承担涉案水域环境修复费用。
案件一:2021年7月,被告人梁某慧、石某甲、李某杰、石某乙在未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到会同县金竹镇黄土坝村清江溪进行毒鱼和电鱼,捕获马口鱼、溪石斑、螃蟹等渔获物,共2.6千克。
案件二:被告人张某川未办理捕捞许可证,2021年8月,携带农药“敌敌畏”及钓竿、鱼饵、网兜到会同县宝田乡“大洞塘”水潭上游的溪水中进行非法捕捞。共捕捞鱼类121条,重3.1千克。
毒鱼和电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捕鱼方式,两起案件中被告人法律知识、环保知识极为淡薄,罔顾国家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巨大。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红线面前,谁越雷池一步,谁就要受到惩罚;谁敢以身试法,谁就要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