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法官,我公司愿意还款,请尽快解冻公司银行账户。” 1月6日,被执行人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法人王某电话联系天长法院执行法官着急说道。
2019年,房产公司在网上发布了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筑公司)通过竞标进场施工。在施工中,由于房产公司未完全取得工程项目所需的审批和许可手续,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书》,确定该工程总价为1400万元,约定房产公司分两次各支付700万元给建筑公司。首期款支付后,建筑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催要余款无果,诉至该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获法院判决支持。判决生效后,房产公司仍未履行,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房产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查控系统冻结了建筑公司银行账户款项770万余元。公司账户被冻后,房产公司年底无法经营运转,王某连忙电话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还款,于是出现开头一幕。当天,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房产公司一次性给付本息745万元,余款建筑公司自愿放弃。至此,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