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在互联网时代,人们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进行沟通,也习惯的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晒自拍、发各种生活照……而你随意发的照片,很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复制粘贴”,并以交友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用他人照片进行诈骗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盗用朋友照片作头像,通过A网络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汪某,在聊天过程中,丁某某将朋友在B网络社交软件上发布的生活照片盗用在自己的B网络社交软件上,对汪某谎称照片上的朋友就是自己,骗取汪某的信任并与之进行网恋。此后,丁某某以购买化妆品、出去旅游等多种事由向汪某索要钱款。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