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GOIP设备是一种网络通信硬件设备,可以通过远程操控将电话拨出,实现“人机分离”,一台设备可供多个手机卡同时运行,具有无人值守,双向通话,规避一般改号软件不能回拨的弊端,隐匿犯罪分子位置的功能。目前,已成为诈骗分子的“新宠”。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架设GOIP设备帮助电信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雷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对陈某、雷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初,陈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一个称为“活阎罗”的人,其让陈某帮其搭建通话设备,以便上家可以通过网络以该设备上插的手机卡来拨打国内电话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承诺以每张手机卡每天工作9小时就给予陈某1500元的报酬。
之后,“活阎罗”通过快递寄来作案GOIP设备和手机卡,并在其家中将设备接好通电,这样上线就开始通过网络以该设备所插手机卡来拨打电话。
因设备手机号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被封停,需要值守更换被停用的手机卡,陈某又叫上雷某一起参与,并给予每天500元的报酬。雷某答应后,于1月26日开始与陈某在郴州市某酒店一房间内搭建了通话基站进行犯罪活动。
为了逃避打击,陈某、雷某经常变换作案地点,先后在陈某老家、酒店等地搭建通话设备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上家通过虚拟货币“火币”等方式将报酬支付给陈某,陈某再提现到其银行卡中,经查明,陈某共非法获利4万余元,雷某非法获利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雷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还架设GOIP语音网关设备,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搭建通话设备,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致使多名被害人财产被骗造成财产损失,数额巨大,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陈某、雷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缴纳了罚金,被告人雷某缴纳了罚金与退缴违法所得,两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为非法安装的GOIP设备提供任何帮助,也不能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售、租赁给他人,切莫贪图小利、心怀侥幸,从而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甚至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