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罗某、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罗某乘车来到东洞庭湖岳阳县中洲乡某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钩刺耙刺、锚鱼杆进行非法捕捞。后被岳阳县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收缴锚鱼杆2根(其中一根长3米、另一根长3.9米都带三钩钩刺耙刺)、三钩钩刺耙刺共3个、五钩钩刺耙刺共19个、屯鱼箱2个、渔获物2斤。
另查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根据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作出的认定意见,被告人罗某、胡某非法捕捞使用的渔具“钩刺耙刺”,属于耙刺类渔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钩刺耙刺被列入禁用的渔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及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胡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罗某、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胡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