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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烧烤店遇债主大打出手,分别获刑一年和一年零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2-01-19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法律的底线不容跨越,社会的公德不容践踏,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6月14日2时左右,被害人毛某在平江县虹桥镇某店遇到正在吃夜宵的李某,因李某欠毛某的钱一直未还,毛某便找李某要求还钱,与毛某同行的王某上前询问发生何事,李某认为不关王某的事,便与其发生发生口角,毛某将双方劝开后,李某认为王某看不起自己,跟在一旁吃夜宵的同伴魏某等人说王某“矮了他”。正当毛某、王某准备离开,李某上前拦住对方,朝王某腹部踢了一脚,王某用拳头殴打反击,双方互殴。魏某在劝架的过程中眼镜被人打落了,随即也加入到殴打王某,魏某用瓶子朝王某头上猛砸了一下,王某被砸倒在地上,其间李某、魏某继续用啤酒瓶殴打王某,李某还从车上拿出“防狼喷雾”对准王某喷,王某的同伴被害人毛某、徐某见状上前劝阻也被打伤,徐某准备开车逃离现场,李某、魏某等人仍持啤酒瓶追赶、拦截并朝徐某的车扔啤酒瓶。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构成轻伤二级、毛某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魏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魏某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属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依法应对其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后被告人魏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王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以上情节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917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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