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法官努力调解下,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协议,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黎某曾是情侣关系,两人因感情问题在沅江市某镇马路边发生争执,黎某电话联系祝某开车来接。在祝某的车边,被告人何某某欲将黎某拖拽下来,祝某予以阻止。被告人何某某与祝某遂争执起来,期间,何某某用一把银白色折叠刀刺伤祝某胸腹部。被旁人拉开后,何某某继续与黎某争执,随后用刀刺伤其腹部。经鉴定,被害人祝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黎某构成轻微伤。
法官耐心释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公诉机关以何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祝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办案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该案系感情纠纷引起,何某某及其家属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更好地化解矛盾,法官多次与被告人家属、被害人祝某、黎某联系,并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最终,被害人黎某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祝某与被告人何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沅江法院始终牢记“打击犯罪”的宗旨,秉持“案结事了”的理念,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在法理与人情中寻找平衡,努力推动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履行兑现工作,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