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法官,借条上有我的名字,还不能胜诉吗?”当事人李某表示不能理解。法官解释道:“你并非本案实际出款人,无权提起诉讼。”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李某2016年7月入职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6月离职,月薪9000余元。根据公司安排,2017年9月7日,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李某向张某出借1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0.8%。合同签订后,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将出借款汇入李某账户,又从该账户将借款汇入借款人张某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还本付息,故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案借款行为真实,张某应当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非事实上的出借人。李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并从其账户向张某支付出借金额1200000元的行为,均系其任职公司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李某的工作委派安排,李某本人实际并未与张某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综上,李某个人与张某之间未产生借贷关系,非本案适格债权人,无权就本案债权提起诉讼。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原裁定。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将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该案中,法院在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借贷过程时,已经查明李某的资金来源于其任职公司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系根据公司的指示安排,才以自己的名义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李某非实际借款人,无权就本案债权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