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22年1月14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吉首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临聘人员李某洗钱、贪污一案。据了解,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湘西首例“自洗钱”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21年第二季度,湖南省吉首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吉首市原就业服务管理局)临聘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将未贷款人员账户信息插入贴息资金名单的方式,累计套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438笔4824666.75元,并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上述资金1096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前,司法警察大队值班法警严格查验登记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对人身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检。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后,旁听庭审的吉首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干职工纷纷表示将以党章党规党纪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倡廉要求为准绳,牢记“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政治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本案审判长吉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向上介绍,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是”“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也包括在洗钱罪行为方式之内。
因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