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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特殊的刑期:“一个月零二十九日”

发布时间:2022-01-1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阻碍民警执法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九日的刑罚。

  审理查明,2019年临近春节,被告人王某与其兄弟(另案处理)因向村干部索要精准扶贫补助款事宜发生冲突,村干部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两名民警至王某家中执行公务时受阻。出警民警向所内通报警情后,派出所再派四名警务人员赶至现场增援。

  出警过程中,王某兄弟二人情绪激动又与民警发生冲突,造成民警一人面部外伤、一人手部外伤、一台执法记录仪被损毁,后王某兄弟二人被民警控制。因王某患有精神疾病,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对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王某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照刑法规定,王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虑到王某特殊的身心状况,为妥善处理精神病人犯罪,承办法官多次到当地村委会、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听取被告人家属的相关意见,为王某协调指定监护人并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出具调整量刑建议函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最终被告人王某获刑如上。

  法官说法

  公安机关在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时,公民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亦不能因主张民事权益而质疑警方的合法性、规范性,甚至采取威胁、暴力手段抗拒民警执法。本案中,王某在侦查阶段对事实和罪名认可,自身又患有精神疾病,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结合本次犯罪的起因、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既体现法律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保障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又凸显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从宽的人文关怀。

  宣判后,王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一个月零二十九日”这个特殊的刑期虽然感觉有些“拗口”,但它却撑起了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律天平。

  

  

  


原文链接:http://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869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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