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间,刘某在肖某的介绍下分别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何某30克、丁某70克;后又贩卖50克冰毒给何某,共计贩卖冰毒150克,获取毒资6万余元,肖某从中获利2千元。何某在购得毒品后先后6次贩卖3.3克给吸毒人员,丁某在购得毒品后先后5次贩卖3.5克给吸毒人员。何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电话联系刘某购买50克冰毒,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共15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丁某、何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及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遂对四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的人,在毁灭别人的同时,也在自我毁灭。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每个人都应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