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对宁新桥等13人涉黑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宁新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单某、彭某、单某等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涉黑组织财物予以追缴,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宁新桥在经营攸县鼎新肉品加工有限公司时,为垄断市场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于2008年成立了“协查队”,并将单某、彭某等有前科的社会闲散人员吸收进“协查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宁新桥为组织者、领导者,单某、彭某、单某、宁某苛、符某良为积极参加者,李某兰、王某昌、李某、李某友、赖某安、廖某乐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结构稳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经营过程中,肆意欺压生猪肉经营户,收取高额代宰费用,强行扣留代宰过程中的猪头及猪小肠,暴力收抢非鼎新肉品加工有限公司出品的生猪肉,排挤其他定点屠宰场、唐人神等生猪产品进入攸县市场,迫使攸县县城的生猪肉经营户只能到鼎新肉品加工有限公司代宰生猪,使猪肉经营户的经营成本大大提升。另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逃税避税制造“账外账”,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2008年至2018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暴力收账、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组织内违法犯罪行为及非组织违法犯罪行为共76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攸县经济发展秩序,对人民群众的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