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河北省司法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印发《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进行系统规范。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选任、履职、考核、培训、奖惩、经费、附则等共8章54条,规定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依据、基本原则、选任管理机构及职责,选任条件、禁止参选情形、选任程序;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履职抽选原则、抽选流程、履职回避;细化了考核内容、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运用和培训原则、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对人民监督员劝诫和表扬、资格免除、异议复核进行了规范。《实施细则》从规范制度入手,全面细化各项业务规程,为提升人民监督员工作规范化水平、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主要体现了4个特点。一是监督范围更加广泛。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与检察机关机构改革同频共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扩展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提升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广度。二是选任程序更加规范。细化了选任流程,规定选任按照确定名额、组织报名、考察候选人、拟任公示、选任公布、任前宣誓6个步骤有序进行。三是监督程序更加科学。《实施细则》对人民监督员履职进行了全流程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监督活动需要,跨区域、跨职级抽选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定期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四是考核工作更加完善。完善人民监督员考核评价体系,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管理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及时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切实增强人民监督员履职规范。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参照设区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考核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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