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是,具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管理人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张某于2020年3月入职某集团深圳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2020年11月,总公司任命张某为该集团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执行总经理,系分公司最高管理人员,负责分公司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事务,并将张某的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分公司,分公司未再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3月,张某向分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辞职原因备注为公司原因。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2021年6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万余元。
分公司辩称,张某系其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人事、加班、请假、财务等,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具有决策权。公司人事曾经提醒过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但张某认为已经在总公司签过劳动合同,没有必要再次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某担任分公司的执行总经理,系公司最高管理人员,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加班管理、请假审批等,且对包括自己在内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续签、变更等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张某未与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张某不能因其不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得额外利益,故张某所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该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条的立法目的旨在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但是,对于具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职责的人事专员、主管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劳动者,因其未尽自身勤勉义务而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明显与立法目的不符,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
对于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