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5月12日,铜陵郊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202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周某从他人处购买“啪啪水”苦水原浆(含γ-羟基丁酸)用于吸食和贩卖。后被告人周某和被告人胡某商定:二人共同出资,由周某负责联系购买“啪啪水”苦水原浆,胡某负责对外贩卖。同时周某将自己之前专门贩卖“啪啪水”的手机及微信号给胡某。胡某与微信好友约定时间、地点、买卖“啪啪水”的数量和价格,开始对外贩卖“啪啪水”苦水原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多次出售γ-羟基丁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