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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法院宣判一起偷越国(边)境案

发布时间:2022-06-07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偷越国(边)境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受境外高薪诱惑,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伙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于同年4月22日偷渡回国时被云南省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被行政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每位公民都必须遵守国(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今疫情当前,全民进入防疫状态,偷渡不再只是危害国家安全,更是严重破坏疫情防控,甚至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面对境外打工的高薪诱惑,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落入圈套。出入境应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切不可轻信所谓“境外工作月入过万”的说法,偷渡出境等待你的不是“灯红酒绿”,极有可能是“杀猪盘”的圈养人,轻信他人不但不能走上理想中的“钱”途,反而会陷入跨境非法组织及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圈套,被迫参与到诈骗团伙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触犯国家的法律。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于不顾,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就是触碰法律底线和红线的行为,必将严惩不贷,不仅会遭到经济上的重罚,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264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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