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刘某紧握执行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刘某夫妇与霍邱县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83000元,下剩331000元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而后刘某夫妇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公积金借款及担保合同,房产公司依约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如刘某夫妇逾期归还贷款本息,将由房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由该中心缴存的担保保证金账户直接划扣。
由于刘某夫妇未能够按时支付贷款及利息,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了霍邱某房产公司保证金账户。此款经房产公司多次催要,刘某夫妇一直拒不支付。2021年10月,房产公司起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夫妇须返还房产公司26万余元代偿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夫妇仍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房产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按照程序向刘某夫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对刘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刘某的银行、微信账户。执行法官了解到,刘某夫妇名下的房产已被法院拍卖,刘某夫妇也已于2018年离婚,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申请人霍邱某房产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刘某用应得拍卖款进行偿还,并解除对刘某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