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6月6日,舒城县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原、被告均为企业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积极沟通、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两家企业握手言和,拖欠的工程款也终得履行。
2020年10月,原告六安某通信舒城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签订了《管道预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为9万元。2021年2月,该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89985元。因被告未按约履行给付责任,2022年5月,原告向舒城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按LPR的四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受疫情影响,被告因远在上海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为更好的维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认为该案适用调解更能督促对方尽快履行给付义务,遂积极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被告表示,因疫情影响,当前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对方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等资金到位,一定会及时履行义务。原告在了解情况后,也做出让步,放弃对工程款逾期利息的主张。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95%的工程款支付到位,预扣5%的工程款质保金于质保期二年届满后支付。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舒城法院积极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作用,不断增强司法服务经济的能力,为当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注入法治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