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铁西区人民法院、浑南区人民法院、于洪区人民法院、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辽中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审理的共计9件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涉案的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经开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较为典型。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两套银行卡、手机卡和U盾以及帮助收购的金某某(另案处理)3张银行卡和1张手机卡,单某某(另案处理)3张银行卡和1张手机卡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从中牟利人民币2600元。经核实,金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涉案3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7万余元;单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涉案4起,涉案金额9万余元,农业银行卡涉案1起,涉案金额108万余元。上述被害人共计转账金额为人民币165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近年来,信息网络的普及在方便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同时,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该案主审法官周骥告诉记者:“上述案件的被告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本人实名认证的‘两卡’,为上游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