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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押金”倒逼受损环境恢复到位——朝阳县法院创新实行环境公益诉讼保证金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朝阳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创新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保证金制度,并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在一年内恢复其损坏河道,如验收不合格或被告人李某未按期恢复河道,被告人李某承担相应的恢复河道费用。

  案件回顾

  在李某非法采矿案中,被告人李某系建平县某砂场的实际经营者,其在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超出许可采砂量非法采砂18242.04立方米,价值约40万元。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后,被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将李某诉至朝阳县法院,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恢复河道或者承担恢复河道需要的费用,同时根据相关部门鉴定报告,要求李某缴纳保证金34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超出许可采砂量范围非法采砂,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鉴于李某已缴纳保证金34000元,自愿认罪认罚,适用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后,一些被告人对生态环境恢复义务的履行往往很消极,致使生态环境无法得到及时恢复。”朝阳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韩金妮表示。为此,朝阳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朝阳地区率先探索创建了环境公益诉讼保证金制度。

  此外,朝阳县法院将被告人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作为缓刑量刑情节进行考量,并将保证金缴纳情况和具体使用、退还的办法以及检察机关履行监督、验收职能的情况在判决中写明。此举,一方面可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坏境修复义务,对被告人具有警示教育作用,避免再犯;另一方面,避免了因被告人后续不履行自行恢复环境义务而导致的强制执行到位率低和不到位的问题。

  据悉,目前,李某正在履行河道修复义务中。

  环境公益诉讼保证金制度是啥

  通过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向公益诉讼被告人收取与恢复生态环境费用相适应的保证金

  ▲被告人自行恢复自然环境的,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验收不合格或被告人未履行义务的,扣留相应的保证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用于恢复自然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2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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