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至9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处于鸟类禁捕期的情况下,在盘锦市大洼区田庄台镇高家社区北侧一处稻田地内设置捕鸟网,在捕鸟网附近放置播放有黄胸鹀鸟和朱雀鸟叫声的录音器,同时还在挂有丝网的杆子上悬挂装有朱雀鸟的鸟笼子,用来捕获迁徙过程中途经的黄胸鹀、朱雀鸟等,捕获的鸟类用于贩卖、食用等。2021年9月1日,正在实施非法猎捕行为的李某某被抓获。盘锦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将被告人李某某猎捕的案涉383只鸟移送至盘锦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李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涉及鸟类价值为417300元。
裁判结果
盘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诱捕机、粘网等作案工具,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4173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李某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这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宣判系盘山县法院不断积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有益经验、积极践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本案中,李某某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胸鹀达100只以上,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黄雀、松雀、柳莺、灰鹡鸰、红尾伯劳、白头鹎等200余只,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刑期依法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对李某某来说,教训十分深刻。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在生活中做到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