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因第三人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管辖的排水设施施工现场没有任何防护标志或警示提示,原告掉入无井盖的下水井里摔伤。现场照片可见除原告外,另有两人在现场,马路上的积水已经没过路面,无法看清路面状况。刘某某被诊断为脑震荡、面部擦破伤、牙外伤、右腕外伤,花费医药费1239.3元。同年,原告到某口腔门诊部门多次进行后续治疗,该门诊为其出具了种植牙发票,金额为33160元。刘某某摔伤路段管理人为沈河区城管局,刘某某表示经多次沟通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沈河区城管局未在缺失井盖和下水井处设置防护标志或警示标志,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从现场照片来看,积水已使路面情况无法看清。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34399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因沈河区城管局在第三人人寿财险处投保公众责任险,故应首先由第三人人寿财险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沈河区城管局承担。
法官说法: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杨芳表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