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消费新业态早已超越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变得愈发丰富多样,消费风险也随之花样频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让消费者切实做到以法护身、“避坑躲雷”。
绸缎被子黑心棉——“标”里不一
【案例扫描】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消费者在某金店购买足金戒指一枚,后消费者发现戒指内圈标识为3个英文字母,并非该金店厂家标识,遂产生消费纠纷。某金店表示可以给消费者戒指打印该店标识或者调换款式,消费者不同意。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最终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要求。
【解读】
按照现行法规要求,金属饰品在出厂前必须打上印记和标签用来标明产品的品牌、规格、含量、等级等信息。但在实际消费活动中,金银饰品标识不合规的现象却仍然存在。
【说法】
原告基于对某金店标识的错误认知而与被告交易达成买卖协议,属于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同时,此种误解涉及足金戒指的品牌关系原告订约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重大误解。故可在撤销合同的基础上,主张协议双方互相返还已取得的对应财产即由被告退还货款,由原告退还足金戒指。
花心萝卜充人参——以“疵”充好
【案例扫描】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于被告处购买英国短毛猫一只,并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进行付款。原告收到猫后,发现该猫疑似患病,后经动物医院检查确有相关疾病,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购猫款和运费。但被告认为交货前双方已经通过视频等方式予以确认,又经过长途运输,无法确定该猫何时感染发病,拒绝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活体动物出售方,在交付前仅以视频方式向买方展示交付标的,没有进行相关检查,不能排除其出售的动物具有健康瑕疵,因而可以认定被告的交付行为具有瑕疵。原告对于其收到猫后进行医疗检查和采取除菌等补救措施发生的费用,提供了相关票据和消费记录,共计1400余元,最终判决确定由被告承担1000元。
【解读】
随着消费形式的变化,网购宠物的现象越来越多,但宠物是独立生命个体,销售者与消费者通常只会通过照片、视频等形式特定某只宠物,通过网购交付后,消费者通过运输方式收到的宠物可能存在实际状况与前期约定不符或者宠物受伤、生病等情况,极易引发纠纷。
【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实践中网购宠物存在退货困难问题。网络购物成为了人们的日常习惯,但并不是所有的商品均适合网络购买,网购宠物存在诸多风险,需要消费者慎重考虑。若消费者确需要网购宠物的,也应选择正规网络购物平台、注意收集网购交易记录及沟通内容、签收快递时注意验收,保存证据。
亲子年卡难更名——霸王条款
【案例扫描】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父子二人在顺城区某游泳健身会馆办理了亲子年卡,交纳入会费,延期开卡一年,签订会籍合同并约定可以随时提前开卡。后原告来到某游泳健身会馆要求开卡准备游泳时,提出将儿子的姓名改成妻子的姓名,某游泳健身会馆予以拒绝。后原告在没有开卡的情况下,就更名问题与某游泳健身会馆进行沟通,均遭到拒绝,某游泳健身会馆亦拒绝退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更名要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被告某游泳健身会馆要求交纳高额更名手续费于法无据,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应退还原告全额入会费。
【解读】
时下很多商家为吸引顾客、增加人气,在推出个人健身卡、美容卡、理发卡等会员卡的同时,往往还会推出“亲子卡”“情侣卡”“家庭卡”等多人的捆绑服务。可一旦消费者在办理这样捆绑服务后,一些商家在提供服务时会增加收取“更名费”等附加条件,消费者经常遇到多人会员卡更名难、使用难的问题,难以“名副其实”地享受相关会员服务。
【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案被告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会籍合同中载明“任何情况下,所有预缴费,及入会后会籍费均将不予退还”“不转不退无停”,该条款完全属于排除、限制原告的权利而免除被告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格式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应退还原告全额入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