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的小江在小区内玩耍时被流浪猫抓伤,致面部留下疤痕。小江家人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判,物业公司需承担3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00余元。
案情:
儿童小区内玩耍被流浪猫抓伤
2019年7月26日,在家长的陪同下,小江在小区儿童游乐设施中玩耍。这时,有一流浪猫从旁边的花丛中快速窜出,年幼的小江被抓伤,小江大哭不止。小江受伤后立即送医,经检查其面部流血且有明显爪痕,先后注射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为此花费医疗费876.42元。
此后两年间,小江家人与物业公司就该问题多次沟通无果。2021年6月16日,小江父亲作为小江的监护人,以小江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争议:
物管是否尽其所能处理流浪猫问题?
小江父亲认为,小江被流浪猫抓伤,有在现场的邻居们可以作证。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公司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没有作出积极应对,时至今日小区内仍有大量流浪猫,物业公司应对此事负责。现在,小江的面部留下疤痕,且见到猫狗之类的小动物就异常害怕,物业公司要赔偿精神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该公司既非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也非流浪猫的遗弃人,小江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针对流浪猫问题,已经增加了巡逻人员的巡逻次数,张贴各种宣传、警示、告知,也多次安排人员进行捕捉、驱逐等,在巡查中发现流浪猫只能驱赶,而不可能保证小区内没有一只流浪猫,物业公司已经尽其所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
物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三成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小江受伤前,物业公司已经多次收到业主投诉小区内流浪猫比较多的问题,其应采取张贴警示通知、适当配备人员巡逻甚至聘请专业机构处理流浪猫问题等相应的措施预防侵害发生。但是,物业公司系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才张贴警示通知,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增派人手驱赶流浪猫,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责任及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小江因流浪猫攻击而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流浪猫其自身活动范围较大,活动特性具有灵活、隐蔽的特性,不能通过简单增加人员配置或屏蔽设置等措施完全解决,由物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过于苛责。
综合考虑本案物业服务标准、事故的急难险重程度以及物业公司的专业管理能力等因素,酌定物业公司对本案损失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江各项损失1300余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卢伟斌
近年来,宠物伤人、流浪猫狗伤人事件屡被热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原饲养人、喂养流浪猫的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本案中,无主流浪猫长期在小区聚集,原饲养人是谁已无法追寻,同时也没有长期喂养人,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儿童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虽不在其列,但物业公司基于其与业主之间的物管合同取得了对小区的管理权,对小区环境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控制力,故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精神,其作为管理人应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流浪动物进行驱赶,同时应对小区内人员适当警示,减少安全隐患。但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其管理能力及资源毕竟有限,且流浪猫狗在管理上存在实际困难,对其过于苛责也容易导致“一刀切”的不当管理方式,故其对流浪猫狗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仅为辅助性、提示性的。因此,物业公司未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竭尽可能地消除流浪猫带来的安全隐患等因素,造成小江被流浪猫抓伤的结果,依法应基于其义务范围对小江承担30%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