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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管制类药品 乡村医生获刑4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陈怡 林怡佳)在现实生活中,毒品离我们可能并不遥远。近年来,一些特定的管制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明显。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便审结一起乡村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管制类精神药品的案件。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4月期间,林某作为乡村卫生所经营者和医生,在明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且在明知陈某等人系吸毒人员,服食该口服液成瘾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福清市某卫生所内,将约3万包含可待因共计270克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奥亭口服液”,规格:每包10ml;密度:每5ml含磷酸可待因4.5mg)贩卖给陈某等4人,共计得款人民币11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5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应当明知或明知该口服溶液能使人产生瘾癖,仍在日程诊疗过程中,违反精神管制药品的管理规定,并在明知对方系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以违规开具处方或未开具处方的方式,数百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被告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多次非法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福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含可待因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的双重属性,当其被用于非医疗、科研用途时,即是毒品。管制类精神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处方药,经国家严格管理并纳入管制类相关药品目录予以明确,随意出售将违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法规,是违法行为。广大市民在必要情况下需服用此类药物时,应严格遵照医嘱,科学合理使用。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gedidongtai_0627/19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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