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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与本合同,有啥区别?

发布时间:2022-07-13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件涉及预约合同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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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一份,约定仲某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随后取得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并就预购面积、小区商铺均价作出约定,但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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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某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但房产公司在销售案涉商铺时未通知仲某前来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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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某要求房产公司按照意向书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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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意向书并赔偿房价差额100万元。法院判决,解除《商铺认购意向书》,房产公司赔偿仲某15万元损失。

  法官说法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各类文本。以本案为例,预约合同与本合同不同的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将来签订正式合同,是为了保障购房人将来的签约机会。而本合同则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买特定房屋的正式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在损失计算上也截然不同。但预约合同同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因仲某丧失了订立正式合同的机会,房产公司损害了仲某的信赖利益,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szdw/ssft/202206/t20220606_76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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