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8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法官引导当事人双方签署了余江区人民法院首份《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2016年4月25日,被告李四(化名)与原告李小四(化名)的母亲张三(化名)登记结婚, 2017年7月26日李小四(化名)出名。2020年11月25日张三与李四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李小四的抚养权归母亲张三,并由张三一人承担李小四的抚养费。李小四以张三打工不稳定、收入不稳定、己无法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等经济需求、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为由诉至余江法院,要求李四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李小四年满十八周岁止。 这起案件看起来很简单,争议焦点仅仅在于判定是否支付抚养费,但考虑到李小四的年龄、张三的经济水平和生活实际,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不应当仅仅解决争议焦点,而应当寻求对于未成年人李小四最好的结果。承办法官多方做工作,最终张三和李四达成一致意见,即变更原告李小四由李四抚养,李四自愿承担李小四的抚养费。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不当行为阻碍了另一方对子女的亲情陪伴及家庭教育。为了更好地呵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引导张三和李四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提前告知直接抚养一方和非直接抚养一方都应当自觉、合理、恰当地行使及配合行使探望权,并提前警示违反相应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让双方都自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也让未成年子女不缺失父爱和母爱中的任何一项,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