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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法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公积金 迅速执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娄底8月29日讯(通讯员 谭周祥)近日,娄星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公积金收入,快速执行完毕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兑现了胜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谢某某与言某某系朋友关系,言某某因集资买房需借款,谢某某介绍言某某向其同事赵某借款,并为借款做担保。借款到期后,言某某没有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谢某某履行了担保义务。后谢某某向言某某要求偿还代偿的担保款项,言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谢某某遂诉至娄星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告言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某某支付代偿款项94400元及利息18805元,合计113205元。判决生效后,言某某仍未按照生效文书履行还款义务,谢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言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并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但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走访调查核实言某某有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收入,但言某某工资收入不高,预留生活费后可供执行的款项极少。此外,执行干警还查明被执行人即将退休,便立即采取冻结言某某公积金收入措施。2022年7月底,言某某退休手续办妥,执行法官遂立即前往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娄星管理部核实情况后立即对言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提取,并将提取的款项支付给了申请人谢某某,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一)被执行人退休的;

  (二)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

  (三)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的;

  (四)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且继承,受遗赠份额明确的;

  但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的,只有该项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或担保(联保)债务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超出余额部分予以扣划。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2022/08/29/11766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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