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宿迁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虐待被看护人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鲍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鲍某某在三年内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据悉,该案是宿迁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间,被告人鲍某经某家政服务公司介绍,到被害人颜某某家中负责全天候看护身患一级智力残疾的颜某某。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鲍某某明知颜某某有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其为发泄自身情绪,多次对颜某某采取扇脸、拍打、踢腿以及用拖把戳头等方式实施虐待。
直到2020年4月27日下午,鲍某因家中有事请假,颜某某妹妹想通过监控看看鲍某有没有回来照顾其姐姐时,颜某某妹妹看到监控里时间在14时54分的时候鲍某动手打其姐姐。随后,又从监控中看到鲍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对颜某某施暴,后立即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对负有看护职责的老年人实施虐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告人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法庭还邀请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以及家政行业代表等参与旁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寄语
当下社会各种虐待弱势群体的现象愈演愈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原有的虐待罪已无法规制各种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本案被告人鲍某某作为家政人员,受雇于雇主本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以自己的辛勤劳动赢得尊重,取得报酬。但被告人鲍某某未能践行其作为看护人的职责,善待老人、精心照料,反而对无辜的老人施以虐待,于法不容。被告人鲍某某能够长期对孤寡老人实施虐待也折射出老人子女在陪伴、照顾方面以及家政服务行业市场管理层面的严重缺失。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用心关爱老年人,用情温暖夕阳红是我们作为子女孝顺父母的应为之举。常回家看看,别给自己留下遗憾。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