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同窗好友养殖价值百万的“抵债猪”,不料一场非洲猪瘟让双方对薄公堂。近日,大冶法院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审理首例因非洲猪瘟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减少10%的赔偿,利息全免。
案件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同学关系。第三人柯某因差欠原告余款135万元及利息,双方遂于2020年12月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到期以现金付清或以仔猪抵账。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养猪协议》,约定如以仔猪抵债,则由李某负责养殖,并于2021年8、12月分两次支付原告135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因柯某养殖场没有仔猪,李某遂从其养殖场领取价值约124万元的种母猪,双方还约定李某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付款给王某。2021年6月至7月,李某所养殖的种母猪突然爆发非洲猪瘟导致大部分死亡,遭受严重亏损。期限届满,王某向李某催讨欠款,李某将小车抵款13万元后,其余本息至今未付。
案件审理
王某一纸诉讼将李某夫妻两人告上法庭,以李某养殖仔猪系家庭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李某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111万元及利息。诉讼中,李某辩称,协议约定的是猪仔,但其他未从第三人那里拿过一头仔猪,爆发非洲猪瘟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亏损;他从事养猪经营妻子并不知情,其妻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从柯某养殖场领取价值约124万元的种母猪,三方协议约定的标的物由仔猪变更为种母猪,柯某将种母猪折抵欠款给王某,李某承担全部养猪费用和盈亏,原、被告之间实际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种母猪因2022年7月爆发非洲猪瘟大量死亡,李某违约的原因系不可抗力,而非人为因素,综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李某负责养殖以及违约原因等因素考量,根据公平原则,应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货款的90%为宜,且不应支付利息。李某妻子未参与上述经营活动,对此事并不知晓,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扣除已付款,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98万余元。
稿件来源:大冶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