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永锋 黄议娴) 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并当庭进行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22年7月,执行干警在执行长汀县生态环境局与付某(沈某丈夫)养殖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中,依法到付某养殖有限公司的养猪场进行调查取证。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出示相关证件亮明身份,并出示搜查令,多次与付某、沈某沟通无效后,准备进入付某猪场进行清点取证时,沈某在猪场门口阻拦执行干警,并咬伤执行干警右手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采取暴力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沈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案件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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