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乐)近日,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叶某某出借银行卡“刷流水”牟利,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明,2022年4月至8月期间,叶某某在明知黄某某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及银行卡U盾等提供给黄某某使用,从中获利2000余元。2022年10月23日,叶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叶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躺赢”有风险,生财需有道。广大群众要提升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切莫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如若构成犯罪,终将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