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1岁的男孩,在培训学校学习武术时,被同学踢伤了右腿。受伤孩子的家长认为对方存在故意行为,而培训学校及另一方学生家长认为是误伤。三方发生争执,而后引发纠纷。最终,在法官、司法所长、律师的共同调解下,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受伤孩子也得到了相应赔偿。 学武术腿受伤 王先生和许多家长一样,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比别人家的孩子强。今年7月,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把11岁的儿子送到了黑龙江省大庆市一所培训学校学习武术,一方面想让孩子强身健体,另一方面也希望孩子能多学些知识,掌握一技之长。可是,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今年8月中旬,他突然接到培训学校打来的电话,称孩子在训练期间,被同学误伤了右腿。 事发后,学校把孩子送到医院,前后花了600多元,经检查孩子的腿只是受了点皮外伤,影响不大。随后,王先生赶到培训学校,见到校方相关负责人及踢伤儿子学生的家长。 看过儿子的伤情后,王先生既生气又心疼。王先生认为不是误伤,而是对方有意而为之。在协商中,王先生认为是被故意踢的,所以他向培训学校和对方家长索赔10000元。 调解现场 家长索赔遭拒 对方家长认为,孩子是在训练中误伤到了王先生的儿子,并不是有意的,对此表示道歉,培训学校也带王先生的儿子去医院检查过,只是受了皮外伤,并无大碍,对于王先生索赔10000元的要求不予接受。同时,对于王先生提出的索赔要求,校方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无法接受。在协商过程中,三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 8月25日,王先生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司法局乘风司法所,就孩子人身受到损害,要求赔偿10000元的说法进行了咨询。律师陈立敏了解情况后,就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了解答,并告诉王先生,虽然学校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索赔数额过高,并不合适。事后,王先生与校方、对方家长对赔偿数额仍未达成一致。 8月28日,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学校及对方家长告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乘风法庭,要求赔偿10000元钱。 了解案情后,乘风法庭的王星光法官、司法所的孙贵才所长、中庆律师事务所的陈立敏律师商议后认为,此起案件适宜走诉前调解程序。随后,在三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案件进入了调解程序。 多方介入调解 8月29日下午,调解刚开始,就王先生提出的索赔10000元的要求,培训学校和对方家长均表示不同意,态度十分坚决。 “孩子在你们学校学习期间被学生踢伤,学校是有监管责任的,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另外,不管是不是误伤,毕竟王先生的儿子确实受了伤,总该有个妥善解决的办法。”孙贵才所长说。 陈立敏律师对另一方学生家长说:“先不说赔偿的事儿,虽然你说你家孩子是误伤了别人家孩子,但毕竟人家孩子的腿受伤了,如果是你家孩子,你不心疼吗?作为家长,我觉得你应该理解他的心情。” 王星光法官说:“现在三方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我们一定会帮你们妥善解决此事。在赔偿方面,希望你们可以互让一步,缓和一下情绪。武术作为一种具有对抗性的体育运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王先生的儿子在争议发生前,已多次参加过武术课程,其监护人对危险性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结合本案情况及孩子的伤情,在不能认定对方是故意的前提下,应当认定本案属自甘风险的范畴。” 随后,王星光法官、孙贵才所长、陈立敏律师分别将三方当事人约到不同的房间进行调解,让三方当事人放下了心中芥蒂。 最终调解成功 经过一下午的调解,最终促使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培训学校同意给付2400元钱,其中退还王先生儿子剩余课时费1200元、赔偿医药费600元、另外600元是给孩子的营养费。王先生不再要求对方家长赔偿任何费用。当场,三方握手言和,并履行协议。 对此,培训学校表示,这样的事情学校也不愿意看到,事情发生后,不是不想负责任,而是王先生索赔10000元,数额太高,所以他们和踢伤王先生儿子的学生家长实在无法接受,才引发了纠纷,闹到法院。幸好有法官、司法所长和律师出面说和,促使事情最终得到解决。 对方家长表示,孩子虽然是误伤,但是作为家长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来会好好教育自己的孩子,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地方,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伤到了谁都不好。 王先生也表示,当时自己实在是太生气了,所以就提出要10000元钱的事儿。起初,他一直认为对方的孩子是故意踢伤他儿子,经过法官、司法所长和律师的共同调解,现在不再这么想了。对于最后结果,他表示接受。 调解员点评:找准“焦点”解纠纷 孩子在培训中受伤,因是否是误伤,使得三方发生了争议,且在赔偿数额上产生纠纷。此时,法官、司法所长及律师及时介入,使得纠纷最终有了个圆满的结局。 作为学生家长应该知道,孩子在体育运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王先生要对危险性有所认知和预见;作为校方,孩子在学校受伤,应该主动承担责任,给学生及家长一种安全感,这才是校方该有的态度。 另外,作为另一方学生家长,一定要督促孩子,特别是在这样的培训学校里,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一举一动,避免误伤了自己和别人。 随后,法官、司法所长、律师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分别对王先生、学校及另一方学生家长做工作,最终促使三方意见达成一致,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