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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燃”,检察官为你划重点!

发布时间:2023-11-16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检察蓝”与“火焰蓝”

  是同一片蓝天下两种不同的蓝色

  尽管职责使命不同

  但始终有一个共同目标

  那就是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防患于未“燃”

  检察官带你一起划重点!

  第1课

  检察官划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通道在各种险情中

  都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

  疏散的生命通道、必经之路

  第2课

  检察官划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将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些消防设施若因私自挪用

  受损后不能及时发现并修理好

  起不到防火、报警和灭火的作用

  危及公共消防安全

  第3课

  检察官划重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对拒不改正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电动车“上楼”充电

  在公共走道、楼梯口、

  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车等情况

  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第4课

  检察官划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飞线充电”行为极其危险

  非常容易造成电路短路引发火灾

  为确保自己和他人的

  人身、财产安全

  务必规范充电

  切莫因贪图省事酿成灾祸

  第5课

  检察官划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

  严禁人员违反规定吸烟

  否则一旦发生火灾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这些消防安全知识

  牢记!牢记!牢记!

  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围绕人民群众身边的消防安全隐患“全方位监督”,依法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维护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创造高品质生活贡献检察力量。

  向所有消防员致敬

  城市公共安全你我共同守护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8/u1ai1667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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