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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处理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03 来源: 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监督执纪要点】

  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之一,是所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必须坚决抵制的行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无论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都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可能,均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保持强有力震慑。要准确区分违规吃喝组织者、参加者的责任,从严处理发起、召集、协调的组织者。

  【基本案情】

  某国有科研机构科研处负责与某市局相关业务处对接协调本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处长谢某(非中共党员)在工作过程中与该局业务处副处长金某(非中共党员)相识。2021年2月初,市委巡视组在该局开展巡视期间,金某提议与该局其他业务处的副处长陈某等3人(均为中共党员)在春节前聚餐。谢某获知金某将要组织聚餐后,向金某提出由其组织安排,金某表示同意,并协助谢某召集联络相关人员。谢某向金某等人发送订餐信息,金某、陈某等4人明知谢某为管理和服务对象,仍于2月9日晚在某酒店接受谢某组织的宴请,产生餐费共计5450元,并饮用3瓶茅台酒;此外,谢某还按2000元/人的标准,向金某等人赠送了礼金。以上费用均由谢某个人承担。金某、谢某分别受到政务降级处分,陈某等其他3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分别予以收缴。

  【定性量纪】

  本案中,对金某等人违纪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关键节点顶风违纪。从时间节点上看,案件发生在党的十九大后,处于市委巡视期间,且临近春节,纪检监察机关专门下发廉洁过节提醒,但金某等人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从违纪行为上看,金某等人不仅违规接受宴请,还违规收受礼金红包。从人数上看,金某“呼朋引伴”,召集多人接受宴请,饮用高档酒水,应予严肃处理。

  二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的宴请和礼金。该国有科研机构在申请科研项目方面,需经该市局审批同意,科研处处长谢某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工作中,亦需经过金某等人任职部门的审批。金某、陈某等人接受谢某使用私款组织的宴请并收受其赠送的礼金,系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的宴请和礼金。谢某的行为系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向公职人员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金。

  三是区分责任精准量纪。金某作为聚餐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对违纪后果具有直接影响,应承担的责任最重。谢某在得知金某准备组织同事聚餐后,主动提出参加并负责安排,既主动联络促成聚餐活动,又积极提供资金支持,其间还向公职人员赠送礼金,对违纪行为发生具有直接影响,故量纪时考虑与金某放在同一尺度。其他参与聚餐人员明知属于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组织的宴请,却没有提醒制止,而是参与其中并收受礼金,也构成违纪,但对违纪行为发生的责任较轻,在量纪时应予综合考虑。

  本案在处理时,考虑到金某等人在党的十九大后、市委巡视期间,且处于重要时间节点顶风违纪,应予严肃处理,同时综合考虑具有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认错悔错、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等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情节,认定金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礼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处理;谢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处理;该局陈某等3名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以案释义】

  通过上述案例,对实践中有关重点疑点问题进行辨析释义,以澄清模糊认识,准确把握实质,精准定性处理。

  一是对非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如何定性量纪?

  从制度规定适用来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经通过法定程序,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中,所有公职人员均应一体遵守、严格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对标对表党中央要求,普遍制定并出台了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或具体办法,其适用范围为管辖的所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从行为规范要求来看,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都应当秉公用权、廉洁奉公,在公务接待、公务外出等公务活动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综上,包括非中共党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都必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违反相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均可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本案中,金某虽非中共党员,但作为公职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和礼金,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需要注意的是,在条款适用上,党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作出处理,非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二是对违规吃喝的组织者应如何体现从严要求?

  所有参加违规吃喝的人员都是直接责任者,其中组织者应承担的责任最重。实践中,发起、召集、协调他人参加的组织者,在违纪行为中作用最大,其违纪情节比一般参与者更为严重,具体处理上应体现严的要求。本案中,金某作为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提议并组织聚餐,同意由管理和服务对象谢某具体组织实施,谢某负责安排、联络促成聚餐且提供资金支持,二人对违纪行为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在量纪上予以同一尺度内从严把握。

  三是对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应如何把握?

  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公正行使公权力,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无论是否花费公款,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依规依纪依法坚决惩处。其中,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个人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用私款支付的宴请,应依照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相应条款予以处理。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既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也构成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属于竞合情形,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条款,实践中一般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即适用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问题不能只看成是简单的吃喝问题,要看到吃喝往往成为腐败“催化剂”,容易由风及腐、由风变腐;有的“请吃”的目的在于“请托”,背后暗藏权钱交易、利益勾兑,是风腐一体,必须高度警惕、严厉惩治,防止风腐问题滋长蔓延、成风成势。

  需要注意的是,监督执纪实践中,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一起吃饭就是违纪,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研判是否可能影响公务、是否具有违规性,科学、精准予以界定,避免僵化泛化。比如,某干部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因推脱不过而接受宴请,但及时支付了合理费用且没有为企业谋求不当利益,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上海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0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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