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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法院:多次协调促和解 恢复供电助开业

发布时间:2023-12-1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林川宾 张鸣水)“谢谢法官帮忙协调恢复供电,让超市和电影院能够如期开业!”近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成功化解两家企业因供电问题产生的纠纷,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2022年8月31日,三明甲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位于某商业广场内的商业房产,并投入资金装修用于开设超市和电影院。然而,该商业广场服务公司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装修过程中用大型机械进行拆除,导致部分公共设施被破坏,乙公司多次要求甲公司修复损坏公共设施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公共费用等费用,但甲公司未修复设备亦未缴纳各种费用,故乙公司对甲公司采取了断电行为。

  因乙公司的断电行为延误了超市和电影院的装修进度,致使超市和电影院未能正常营业,并产生了大额经济损失,甲公司诉至三元法院,要求乙公司恢复供电,并赔偿经济损失。2023年6月,三元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应恢复对甲公司名下房产的供电,并赔偿经济损失52.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三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案涉双方均为当地企业,且双方存在供需服务关系,存在长期合作可能,执行干警并未贸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眼看因为供电问题导致损失与日俱增,甲公司心急如焚,要求乙公司立即恢复供电,乙公司却坚决表示其无法为甲公司恢复供电。

  见此,执行干警耐心释法说理,告知乙公司应当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若长期不予配合执行,不仅会造成失信,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经过多次协商,乙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权衡利弊后表示愿意恢复供电,但要求甲公司自行维护配变电设备并承担相应费用。经执行干警再次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乙公司将相应数量的电路统一集中到一个配变电柜交由甲公司自行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电费。达成协议当天,乙公司如约履行了协议,甲公司名下超市和电影院得以如期开业。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1214/38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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