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的法律监督,日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联合未检部门来到沈北新区社区矫正中心,与辖区某街道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化名)及其亲属进行谈话。
2023年,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但其在居住地沈北新区某街道社矫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两次训诫后,仍不改正。经该街道司法所提请,沈北新区司法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一次。因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未满十八岁,为依法了解、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情况,该院第三检察部联合未检办案团队会同沈北新区司法局、某街道司法所,与李某及其亲属进行了一次深刻的谈心谈话,督促李某切实改过自新、遵守监管规定,督促李某监护人切实做好监护教育工作。
为阐明刑法及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检察官通过此次谈话向李某及其亲属充分释法说理,强调缓刑是给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罪犯的一次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管理各项规定,违反监督管理各项规定情节严重或再次犯罪的,仍然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因未成年人在心理、思想上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此次第三检察部与未检办案团队联合社矫机构与社矫对象谈心谈话,既是充分发挥未检办案团队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优势,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有益尝试,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了解社区矫正机构实施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情况,检视、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矫正方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职责,依法保障社矫对象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