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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判后督促晓以利害 企业翌日全额履行

发布时间:2024-05-08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志光人民法庭紧密结合该庭创建新时代“枫桥式法庭”活动,从执源治理和涉企普法出发,向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被告企业依法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促使该企业翌日遵照生效判决全额履行义务,取得良好法治效果。

  据悉,该案被告某机械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原告方承租厂房,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对租用厂房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机械公司在租约到期且未通知原告方的情况下单方解约并从厂房搬离,原告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机械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其违约损失。受理起诉后,贵溪法院志光法庭严格按法定程序完成了审理工作,并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机械公司向原告方赔偿相应违约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志光法庭依法向机械公司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并在送达时向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阐述法律法规和利害关系,详解其提出的法律问题。经书面督促和释法析理,机械公司第二日即全额履行生效义务,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获得到妥善解决。

  下一步,志光法庭将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以司法护航经济社会经济社会高质量为目标导向,将包括该案在内的真实涉企案例为素材,采用案例发布、送法入企、专题普法、联动宣教等积极举措,在依法依规充分维护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提升辖区企业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进一步增强涉企纠纷化解质效,用担当作为的实际行动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507/2024050756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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