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 他竟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23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何某某在上犹县某公司做业务员,负责从公司仓库领取货物配送到上犹县城及周边乡镇的餐饮点等地,并收取相应货款上交公司。 期间,何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取客户拖欠上任业务员的货款、客户预交货款但未上缴公司,还从公司领取货物私自转卖给客户,侵占公司货款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自己担任公司业务员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或客户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了侵占的全部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廉洁从业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从业规范 面对金钱诱惑时 应当坚守职业准则 恪守职业道德 杜绝侥幸心理 切莫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