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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2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在2024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选取部分案例进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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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一:杜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以供他人吸食为目的向不特定人群贩卖具有成瘾性、致害性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李某甲、冉某为转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性、成瘾性和致害性的危险化学品)牟利,通过中介代办机构出具虚假申报材料,分别于2021年11月1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11月25日成立3家化工公司,又分别于2022年2月14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11月19日违规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欲逃避法律的惩罚。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杜某、李某甲、冉某、王某、李某乙、黄某向不特定人群大量销售一氧化二氮,共计销售额80余万元,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他人身体健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本人曾吸食“笑气”,深知其危害,同时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及大量的证人均表明,从杜某处购买的并非是工业使用的一氧化二氮,就是用于吸食的“笑气”,且实际上述从其处购买并得到的“笑气”均被个人所吸食,也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危害。被告人杜某、李某甲、冉某、王某、李某乙、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杜某、李某甲、冉某、王某、李某乙、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十一个月、六个月,并对以上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成瘾性危险化学品“笑气”的典型案例。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属于工业用危险化学品,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长期性吸食“笑气”会产生记忆力衰退、神经衰弱等情况,严重影响身心健康。本案被告人杜某利用伪造材料的手段骗取销售“笑气”的合法资质,大肆向不特定多数人贩卖国家管制的危险化学品,对该危险化学品流入滥用渠道具有放任态度,以合法销售资质做掩护,扩散范围更广,造成的危害更严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杜某判处刑罚,向全社会发出警示,无合法目的贩卖具有成瘾性的危险化学品,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案例二:张某贩卖毒品案

  将合法取得未全部使用的管制类麻精药品,非法出售给非用于治疗目的的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的妻子罹患恶性肿瘤就医期间在医院购买了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舒敏)和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奥斯康定)。后张某妻子去世,留下未服用完的盐酸曲马多缓释片、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等止疼药品。

  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盐酸曲马多及盐酸羟考酮为处方药,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信息销售剩余药品,吸毒人员闻某通过某社交软件与张某联系确定交易价格及快递邮寄等事宜后,张某将一盒盐酸曲马多缓释片(10片)及一盒盐酸羟考酮缓释片(10片),通过快递向闻某发货,后被公安机关截获并扣押。快递被查扣时闻某已经确认收货,钱款已经被张某接收。经鉴定,张某销售的盐酸曲马多缓释片检出曲马多成分,盐酸羟考酮缓释片检出羟考酮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吸食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类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所贩卖管制药品的来源为其配偶生前医疗止痛药品,为合法持有,贩卖毒品次数少、剂量小,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张某明知买家系购买麻精药品作为成瘾替代物的吸毒人员,仍通过网络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也考虑到被告人出售的麻精药品系合法取得,其给妻子治病经济困难才试图出售剩余药品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在表明对麻精药品滥用严厉打击立场的同时也体现出司法的温度。

  案例三:赵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少量种植大麻依然可能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因在家中种植大麻,于2020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10时许,在被告人赵某家院内,公安机关发现正在生长的大麻原植物4棵,经查系赵某种植,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铲除、提取并扣押。经鉴定,该大麻原植物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非法少量种植毒品原植物,采取边种边卖等方式,妄图逃避司法打击。此外,有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少量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不构成犯罪。

  依照法律规定,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无论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赵某因种植大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再次种植大麻,虽然仅种植大麻4棵,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四:隋某贩卖毒品案

  药店经营者向涉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隋某系某药店经营者,于2023年7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明知氨酚曲马多作为曲马多复方制剂已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然在自己经营的药店内,向5名吸毒人员分别贩卖氨酚曲马多片剂20次,共计1620片,并收取毒资人民币544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从我省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看,药品销售从业人员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规,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的案件时有发生。药品销售从业人员有销售麻精药品的合法资质和稳定的药品来源,因此部分吸毒人员在寻找成瘾性毒品替代品时经常会到处寻找愿意违法出售麻精药品的药店,部分药品销售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并存有侥幸心理,违法向吸毒人员销售麻精药品。本案向药品销售从业人员发出警示,勿贪图小利违法违规出售麻精药品,否则会遭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1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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