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次的教训,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日前,被不起诉人赖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说。 2022年10月期间,赖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聘请钩机平整龙南市某山场用于道路建设。经鉴定,被勾毁平整的山场面积为1.3704公顷折合20.566亩。 赖某已严格按照要求实施生态修复工作,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赖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法对赖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处罚,虽然赖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赖某仍然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案件后,向林业部门提出给予赖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行政机关依法对赖某作出罚款处罚,收到罚款决定后,赖某依法缴纳了行政罚款。 检察机关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通过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精准提出针对性意见,避免违法占地行为“不刑不罚”,以行刑反向衔接协同行政主管部门推动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处,持续凝聚工作合力,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为生态保护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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