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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跨境电诈犯罪 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兵团长安网 作者:佚名

  

  最高检

  7月26日,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跨境电诈犯罪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

  7月26日,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跨境电诈犯罪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共有三项议程:一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二是发布《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

  “两高一部”联手

  加大跨境电诈犯罪惩治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对《意见》的主要情况进行说明。葛晓燕介绍,为进一步加大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打击治理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经深入调研、反复会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共同制定该《意见》。

  跨境电诈犯罪手段升级

  司法办案面临3大新挑战

  葛晓燕介绍,各地在办案中发现,随着境外犯罪集团对抗能力不断增强,犯罪手段持续升级,打击治理难度日益增大,实践中出现的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带来严峻挑战:一是犯罪组织集团化;二是跨境电诈及其衍生犯罪呈现新特点;三是查明犯罪事实难度加大。

  跨境电诈

  及其衍生犯罪呈现新特点

  葛晓燕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犯罪集团及团伙大肆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除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外,有的还对境外其他地区居民实施电诈活动;有的团伙混合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的过程中肆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有境内人员受到境外犯罪组织招募或诱惑,偷越国(边)境参加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境外电诈犯罪集团及其参加人员的

  犯罪事实查证困难

  葛晓燕表示,境外犯罪组织与我技术对抗不断升级,想方设法逃避法律制裁。如对涉诈人员实施反调查话术培训,毁灭作案工具等,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部分犯罪集团坐大成势后勾结当地不法势力,受到庇护后对抗能力进一步增强。与此同时,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日益成熟,各类逃避侦查手段不断升级,司法办案难度明显加大,境外犯罪集团及其参加人员的犯罪事实查证困难。

  《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主要涉及4个方面

  葛晓燕介绍,《意见》共三部分十六条,规定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程序规定、政策把握、追赃挽损等。主要体现四个方面内容和特点:一是坚持总体从严,彰显严惩立场;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需求;三是坚持依法打击,确保不枉不纵;四是强化追赃挽损,维护财产权益。

  突出四个

  惩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和

  境内协同犯罪重点

  葛晓燕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意见》强调,当前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打财断血”

  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葛晓燕介绍,《意见》第15条强调,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针对当前跨境电诈案件幕后“金主”、其他组织者、领导者逃匿境外问题,《意见》第16条还对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提示性规定,引导办案机关积极适用,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跨境电诈犯罪的

  四大新情况、新特点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有组织化日趋明显。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呈现出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二是境外诈骗窝点呈现园区化特征。目前,境外散落分布的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超大规模的赌诈园区、“工业园区”;三是犯罪工具不断升级。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四是诈骗手法加速翻新。诈骗集团紧跟国内社会时政民生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和“话术”,还针对不同群体,根据非法获取的精准个人信息,量身定制诈骗剧本,实施精准诈骗。

  针对性解决跨境电诈集团

  诈骗金额难以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胡春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意见》第5条第二款规定了犯罪集团数额的特殊认定方式。由于有的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之间存在管理、控制关系,存在抽成分红或收取费用的情况。有的案件,在难以查证具体诈骗事实、数额时,能够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其他证据,查明抽成、收费的方式、数额,可以据此折算诈骗金额;有的虽不具备折算的条件,但是能够查明抽成、收费的数额,可以将抽成、收费的数额认定为诈骗金额。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突出打击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翟超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司法办案中,要“出重拳,下重手”,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以及幕后“金主”;对于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蛇头”,为诈骗集团提供转账协助的“卡头”和行业“内鬼”;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危害对象和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人员和累犯、惯犯,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从定罪量刑、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要求。对于跨境实施的拐卖人口、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决不手软,依法判处重刑。

  


原文链接:http://zfw.xjbt.gov.cn/c/2024-07-29/83496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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